• 免費洗衣服務條款
  • 住宿規約

免費洗衣服務條款

法人合約客戶適用

本飯店針對住宿客人,作為免費附加服務提供本洗衣服務。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客人同意本條款之全部條項。

第1條(服務內容)

本飯店提供的洗衣服務,是以每日最多4件一般衣物為對象的簡易水洗服務。提供內容僅限一般洗滌・烘乾・簡易熨燙整理,乾洗・去漬・特殊加工不在服務範圍內。

衣物收件限於當日上午10時前,放入指定收納袋並掛於客房門把上的物品。上述時間之後提交的物品,將於次日以後處理。

完成的洗衣物品,無論客房是否顯示「Do Not Disturb」,當日下午6時前將由工作人員進入客房,放置於床上或衣櫃內歸還。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同意工作人員以歸還物品為目的進入客房。

第2條(不受理物品)

以下衣物・物品不在本服務受理範圍內。

① 需要乾洗的衣物

羊毛大衣、羽絨外套、皮革・毛皮製品、絲綢衣物、高級羊毛・喀什米爾製品、晚禮服/設計師禮服、有內襯結構的衣物 等

② 水洗可能造成損傷・變形・褪色・縮水的衣物

有裝飾(珠珠・亮片・刺繡等)的衣物、印花加工品、特殊材質製品、領帶、帽子、塑身內衣 等

③ 衣物以外的物品

鞋子、包包、寢具(毛毯・枕頭等)、填充玩具、窗簾、小地毯、沾有油脂・化學物質・可燃物質的物品 等

④ 其他本飯店判斷難以處理的物品。

此外,是否符合上述情形,由本飯店裁量判斷。如確認有符合上述情形的物品,本飯店將不予洗滌,直接原樣歸還該物品。

第3條(免責事項)

本服務為免費附加服務,其提供水準與專業洗衣服務不同。本飯店對於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① 由一般水洗工程引起的輕微縮水・褪色・質感變化・變形

② 因寄存第2條所定不受理物品而造成的損傷・變質・遺失

③ 洗滌標示不清楚,或實際材質・加工與標示不符時造成的損傷

④ 因客人未告知材質・加工相關資訊而造成的損傷

⑤ 原有汙漬・污垢未能去除的情形

⑥ 因天災・設備故障・停電及其他非本飯店責任之原因造成的洗滌不良或延遲

第4條(對客人的請求)

本服務是以提升商務住宿客人便利性為目的的簡易服務。對於高級衣物・特殊材質製品・具有特殊意義的衣物,強烈建議使用專業洗衣店。請理解本條款所定的服務範圍及限制事項後,僅寄存適當的衣物。

第5條(條款之變更)

本飯店得視需要變更本條款。變更後的條款自張貼於客房內時起生效。

住宿規約

第1條(本規約之適用)

1 本飯店與住宿者締結之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之契約,依本規約之規定辦理;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依法令或一般確立之慣習辦理。

2 本飯店於前項規定範圍內,得在不違反本規約宗旨、法令及慣習之範圍內,接受特約。

第2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規約規定時。
  • 2)    因客滿(額滿)致客房無餘裕時。
  • 3)    認定擬住宿者有可能從事與住宿相關之違反法令規定或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 4)    認定擬住宿者為「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所規定之指定暴力團及指定暴力團聯合或其成員、關係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反社會勢力」)時。
  • 5)    擬住宿者為反社會勢力所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6)    擬住宿者為法人或其他團體,且其董事或理事中有屬於反社會勢力者時。
  • 7)    明顯認定擬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
  • 8)    就住宿事宜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10)    認定擬住宿者有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顯著困擾時。
  • 11)    擬住宿者有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舉止時。
  • 12)    擬住宿者有妨礙本飯店董事或員工等執行職務之言行舉止時。
  • 13)    認定擬住宿者有可能攜帶危險物品(暖爐等火器、石油類)、依法令禁止持有或使用之藥物或對人體有害之物品入館時。
  • 14)    擬住宿者為過去曾受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或第5款適用之人時。
  • 15)    其他有正當理由時。

第3條(姓名等之申報)

1 擬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應向本飯店申報下列事項。

  • 1)    住宿者之住址、姓名及電話號碼。
  • 2)    住宿日期、預定到達時刻、申請者之電話號碼及姓名。
  • 3)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者於住宿期間申請延長前項第2款所定住宿日期之住宿時,本飯店將於收到申請之時點,按新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第4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申請時成立。

2 本飯店得於住宿契約成立時,設定期限,要求支付以住宿期間(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以3天計)之住宿費用為上限之預付訂金;此時,應於本飯店所定期限前支付該訂金。

3 前項訂金於符合第5條所定情形時,充抵該條之違約金,有餘額時予以退還。

第5條(住宿者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宿契約申請者解除住宿契約全部或一部時,本飯店依附表1之規定收取違約金。

2 住宿者未事先聯絡而於住宿日翌日上午5時後仍未到達時,本飯店得視為申請者已解除住宿契約而進行處理。

3 前項情形下,若能證明住宿者未事先聯絡而於住宿日翌日上午5時後仍未到達,係因列車、飛機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誤點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住宿者之事由所致,則不收取第1項之違約金。

第6條(本飯店解除住宿契約)

1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契約。

  • 1)     發生符合第2條第3款至第15款之情形時。
  • 2)    未申報第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項時。
  • 3)    已請求支付第4條之訂金,而未於期限前支付時。
  • 4)    使住宿者以外之人進入客房時。
  • 5)    在床上吸菸、破壞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本飯店所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時。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如已收取訂金,應將該訂金扣除至解除住宿契約為止之住宿費用後,退還餘額。

第7條(住宿登記)

住宿者請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台登記下列事項。

  • 1)    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事項。
  • 2)    外國人應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並繳交護照影本。但持有越南核發之居留證者不在此限)。
  • 3)    出發日期。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8條(入住・退房時間)

1 住宿者可入館之時刻(入住時間)為下午2時起,退館時刻(退房時間)為中午12時。

2 本飯店原則上不延長中午12時以後之退房時間。

3 中午12時至下午2時為客房清潔時間,連住2晚以上之住宿者原則上於該時段不得進入客房及客房樓層。但本飯店已獲住宿者告知無需清潔客房時,得於中午12時至下午2時繼續留宿於客房內。此外,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等,本飯店概不負責。

4 於出發日中午12時後仍留宿本飯店者,須支付住宿費用之100%(希望延長或延住之住宿者,請於退房時間前向櫃台提出申請,經本飯店同意後方可延長或延住。此情形之延長費用或延住費用,應於本飯店同意延長或延住時支付)。

5 前各項規定不影響本飯店變更入住時間及退房時間之權利。

第9條(費用支付)

1 住宿費用請住宿者於入住時在本飯店櫃台支付。

2 住宿者開始使用客房後,即使任意選擇不住宿,住宿費用亦不予退還。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者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所定之使用規則。

第11條(本飯店之責任)

1 本飯店依住宿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住宿者在本飯店櫃台辦理住宿登記時,或進入客房時(以較早者為準)開始,至住宿者為出發而離開客房時終止。

2 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致無法向住宿者提供客房時,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難以提供其他住宿設施之情形外,本飯店將為該住宿者介紹其他條件相同或相似之住宿設施。此情形下,如無法提供客房當日之介紹住宿設施每晚費用高於本飯店預訂時之每晚費用,本飯店將支付其差額。

第12條(寄存物品等之處理)

1 住宿者寄存於櫃台之物品(包含現金及貴重物品,以下本條同),如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除因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本飯店以800萬越南盾為限,賠償其損害。現金及貴重物品方面,即使住宿者已申告其種類及價值,亦同。

2 住宿者攜入本飯店之物品中,未寄存於櫃台者,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即使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亦不負責任。

第13條(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1 住宿者之行李於住宿前到達本飯店時,僅限於到達前已獲本飯店同意之情形,本飯店負責保管,並於住宿者在櫃台辦理入住時交還。

2 住宿者退房後,如住宿者之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本飯店自發現日起算1個月內保管,之後貴重物品移交最近之警察局,其他物品予以處置。另外,飲食物及雜誌僅保管至發現當日,發現日過後予以處置。

第14條(停車責任)

住宿者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地之使用,並不負擔停車車輛之管理責任。但因本飯店在管理停車場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15條(住宿者之責任)

因住宿者之故意或過失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本飯店得向該住宿者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16條(專屬合意管轄及準據法)

因本規約所生之一切糾紛,應由管轄本飯店所在地之越南法院依越南法令解決。

使用規則

為維護飯店之公共性及確保住客之安全舒適住宿,使用本飯店之住客依住宿規約第10條,應遵守下列規則。如未遵守本規則,將依住宿規約第6條解除住宿契約。

(1) 未經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之目的。

(2) 未經許可,請勿轉租客房。

(3) 請勿將客房或大廳作為辦公室或營業所使用。

(4) 館內請勿使用暖氣用、炊事用火器及熨斗等有引發火災之虞的物品。但本飯店為住客使用目的所設置者不在此限。

(5) 為預防火災,請勿在床上及其他容易引發火災之場所,以及本飯店指定場所以外之地方吸菸。

(6) 請勿在館內及客房內大聲喧嘩、高歌或從事騷擾行為等,令其他住客感到不悅或造成困擾。

(7) 請勿將下列物品帶入館內。

  • (甲)    動物、鳥類
  • (乙)    散發惡臭之物品(榴槤、波羅蜜等)
  • (丙)    數量極多之物品
  • (丁)    火藥、揮發油等易燃或可燃物品
  • (戊)    未依法令取得合法持有許可之槍砲、刀劍類或藥物等物品
  • (己)    其他飯店認定有可能損害其他住客安全性或舒適性之物品

(8) 請勿在館內從事賭博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9) 請勿邀請住宿者以外之第三者進入客房。

(10) 請勿將館內各項設備、物品挪作其本來用途以外之用途。

(11) 請勿將館內物品帶出飯店外,或移至館內其他地方。

(12) 請勿在飯店建築物或館內設施上加裝物品,或移至其他地方。

(13) 請勿在窗戶等處張貼有損飯店外觀之物品。

(14) 請勿在館內對其他住客從事散發廣告、販賣物品、募集捐款或連署等行為。

(15) 請勿在走廊或大廳等處遺置鞋子或其他隨身物品。

(16) 請勿將本公司提供之飲食物帶入客房,即使是住客自行購買之飲食物,亦不得將超出合理範圍之量或種類帶入客房。另外,請勿叫外送服務。

(17) 如需變更住宿天數,請事先聯絡飯店櫃台。

(18) 如需延長住宿天數,請於申請延住時支付延長所需之住宿費用。

(19) 有刺青或紋身者,不得使用本飯店之大浴場。

(20) 酩酊大醉者,謝絕使用本飯店之大浴場及客房內浴室。

(21) 本飯店提供之早餐,請在本飯店指定之場所用餐。

(22) 貴重物品及高價物品,請勿遺置於客房內,外出時請務必隨身攜帶。

(23) 住宿費用不因是否享用本飯店提供之早餐而給予折扣或退款。

(24) 下列團體及個人,謝絕使用本飯店各項設施。

  • (甲) 「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所規定之指定暴力團及指定暴力團聯合或其成員、關係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反社會勢力」)
  • (乙) 反社會勢力所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之關係人
  • (丙) 認定有從事暴行、傷害、脅迫、恐嚇、威壓性不當要求或類似行為者
  • (丁) 因心神喪失、藥物等導致自我意識喪失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或有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危險、恐懼感或不安感者
  • (戊) 因違反飯店使用規則受本飯店警告後,仍未立即停止該行為者

附表1 違約金(第5條第1項相關)

每日住宿預訂客房數 未抵住 當日 前一日 3日前 7日前 14日前
未滿10間 100% 100%

 

每日住宿預訂客房數 未抵住 當日 前一日 3日前 7日前 14日前 21日前 21日以前
10間以上 100% 100% 100% 100% 70% 50% 30%

表中之%係指住宿契約成立時確定之住宿費用之比率。

違約金額為住宿契約解除客房對應之住宿費用總額,乘以依解除日時所決定之上表所載比率之金額。

個人資訊之處理

◎隱私保護理念

超級飯店對隱私保護給予最高度之重視。超級飯店之隱私保護理念如下所述。

◎隱私保護理念之適用範圍

隱私保護理念適用於住客使用超級飯店服務(網路預訂等)之情形。此外,住客使用超級飯店服務時所收集之個人資訊,依隱私保護理念管理。超級飯店之業務合作夥伴與超級飯店共享之個人資訊,亦依隱私保護理念管理。超級飯店之隱私保護理念不適用於超級飯店未直接管理之個人或公司等。

◎資訊之收集與利用

超級飯店於住客進行會員登錄時詢問或自動取得個人資訊。超級飯店詢問之個人資訊,僅限於使用超級飯店服務(網路預訂等)所必要之資訊。住客向超級飯店進行會員登錄時,超級飯店將詢問住客之姓名、電子郵件地址、性別、郵遞區號、住址等。住客向超級飯店進行會員登錄並登入超級飯店服務後,超級飯店即可識別住客身分,並得知服務之使用情形。超級飯店將自動從住客之瀏覽器接收住客之IP位址、Cookie資訊及住客瀏覽之頁面、使用環境等資訊,並記錄於伺服器。

超級飯店將此類資訊大致分為以下5項目的加以利用。

  • 1、   為自訂住客在超級飯店頁面上看到之內容
  • 2、  為使產品及服務之內容更加充實
  • 3、  為精確向住客告知特別服務或新產品等資訊
  • 4、  為於必要時與住客聯絡
  • 5、  為實施使用狀況及使用環境等相關調查,或向公司內部各部門提供各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