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洗衣服务条款
  • 住宿规约

免费洗衣服务条款

法人合同客户适用

本酒店针对住宿客人,作为免费附加服务提供本洗衣服务。使用本服务时,即视为客人同意本条款的全部条项。

第1条(服务内容)

本酒店提供的洗衣服务,是以每日最多4件一般衣物为对象的简易水洗服务。提供内容仅限一般洗涤・烘干・简易熨烫整理,干洗・去渍・特殊加工不在服务范围内。

衣物收件限于当日上午10时前,放入指定收纳袋并挂于客房门把上的物品。上述时间之后提交的物品,将于次日以后处理。

完成的洗衣物品,无论客房是否显示”Do Not Disturb”,当日下午6时前将由工作人员进入客房,放置于床上或衣柜内归还。使用本服务时,即视为同意工作人员以归还物品为目的进入客房。

第2条(不受理物品)

以下衣物・物品不在本服务受理范围内。

① 需要干洗的衣物

羊毛大衣、羽绒外套、皮革・毛皮制品、丝绸衣物、高级羊毛・开士米制品、晚礼服/设计师礼服、有内衬结构的衣物 等

② 水洗可能造成损伤・变形・褪色・缩水的衣物

有装饰(珠珠・亮片・刺绣等)的衣物、印花加工品、特殊材质制品、领带、帽子、塑身内衣 等

③ 衣物以外的物品

鞋子、包包、寝具(毛毯・枕头等)、填充玩具、窗帘、小地毯、沾有油脂・化学物质・可燃物质的物品 等

④ 其他本酒店判断难以处理的物品。

此外,是否符合上述情形,由本酒店裁量判断。如确认有符合上述情形的物品,本酒店将不予洗涤,直接原样归还该物品。

第3条(免责事项)

本服务为免费附加服务,其提供水准与专业洗衣服务不同。本酒店对于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① 由一般水洗工程引起的轻微缩水・褪色・质感变化・变形

② 因寄存第2条所定不受理物品而造成的损伤・变质・遗失

③ 洗涤标示不清楚,或实际材质・加工与标示不符时造成的损伤

④ 因客人未告知材质・加工相关信息而造成的损伤

⑤ 原有污渍・污垢未能去除的情形

⑥ 因天灾・设备故障・停电及其他非本酒店责任之原因造成的洗涤不良或延迟

第4条(对客人的请求)

本服务是以提升商务住宿客人便利性为目的的简易服务。对于高级衣物・特殊材质制品・具有特殊意义的衣物,强烈建议使用专业洗衣店。请理解本条款所定的服务范围及限制事项后,仅寄存适当的衣物。

第5条(条款之变更)

本酒店得视需要变更本条款。变更后的条款自张贴于客房内时起生效。

住宿规约

第1条(本规约的适用)

1 本酒店与住宿者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依本规约的规定执行;本规约未规定的事项,依法令或一般确立的惯例执行。

2 本酒店在前项规定范围内,可在不违反本规约宗旨、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约。

第2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本酒店在以下情形,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规约规定时。
  • 2)    因客满(额满)致客房无余裕时。
  • 3)    认定拟住宿者有可能从事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令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 4)    认定拟住宿者为《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指定暴力团及指定暴力团联合或其成员、关系人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反社会势力”)时。
  • 5)    拟住宿者为反社会势力支配其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6)    拟住宿者为法人或其他团体,且其董事或理事中有属于反社会势力者时。
  • 7)    明显认定拟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
  • 8)    就住宿事宜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9)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 10)    认定拟住宿者有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显著困扰时。
  • 11)     拟住宿者有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12)    拟住宿者有妨碍本酒店董事或员工等执行职务的言行时。
  • 13)    认定拟住宿者有可能携带危险物品(暖炉等火器、石油类)、依法令禁止持有或使用的药物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入馆时。
  • 14)    拟住宿者为过去曾受第6条第1项第1款、第4款或第5款适用的人时。
  • 15)    其他有正当理由时。

第3条(姓名等的申报)

1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应向本酒店申报下列事项。

  • 1)     住宿者的住址、姓名及电话号码。
  • 2)    住宿日期、预定到达时刻、申请者的电话号码及姓名。
  • 3)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者在住宿期间申请延长前项第2款所定住宿日期的住宿时,本酒店将于收到申请时,按新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4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于本酒店承诺前条申请时成立。

2 本酒店可于住宿合同成立时,设定期限,要求支付以住宿期间(住宿期间超过3天者以3天计)的住宿费用为上限的预付订金;此时,应于本酒店所定期限前支付该订金。

3 前项订金于符合第5条所定情形时,充抵该条的违约金,有余额时予以退还。

第5条(住宿者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合同申请者解除住宿合同全部或一部时,本酒店依附表1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2 住宿者未事先联系而于住宿日翌日上午5时后仍未到达时,本酒店可视为申请者已解除住宿合同而进行处理。

3 前项情形下,若能证明住宿者未事先联系而于住宿日翌日上午5时后仍未到达,系因列车、飞机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住宿者的原因所致,则不收取第1项的违约金。

第6条(本酒店解除住宿合同)

1 本酒店在以下情形可解除住宿合同。

  • 1)    发生符合第2条第3款至第15款的情形时。
  • 2)    未申报第3条第1项各款规定的事项时。
  • 3)    已请求支付第4条的订金,而未于期限前支付时。
  • 4)    使住宿者以外的人进入客房时。
  • 5)    在床上吸烟、破坏消防设备等或不遵守本酒店所定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时。

2 本酒店依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如已收取订金,应将该订金扣除至解除住宿合同为止的住宿费用后,退还余额。

第7条(住宿登记)

住宿者请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 1)     第3条第1项第1款的事项。
  • 2)    外国人应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并提交护照复印件。但持有越南签发的居留证者不在此限)。
  • 3)    出发日期。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8条(入住・退房时间)

1 住宿者可入馆的时刻(入住时间)为下午2时起,退馆时刻(退房时间)为中午12时。

2 本酒店原则上不延长中午12时以后的退房时间。

3 中午12时至下午2时为客房清洁时间,连住2晚以上的住宿者原则上于该时段不得进入客房及客房楼层。但本酒店已获住宿者告知无需清洁客房时,可于中午12时至下午2时继续留宿于客房内。此外,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等,本酒店概不负责。

4 于出发日中午12时后仍留宿本酒店者,须支付住宿费用的100%(希望延长或延住的住宿者,请于退房时间前向前台提出申请,经本酒店同意后方可延长或延住。此情形的延长费用或延住费用,应于本酒店同意延长或延住时支付)。

5 前各项规定不影响本酒店变更入住时间及退房时间的权利。

第9条(费用支付)

1 住宿费用请住宿者于入住时在本酒店前台支付。

2 住宿者开始使用客房后,即使任意选择不住宿,住宿费用亦不予退还。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者在本酒店内应遵守本酒店所定的使用规则。

第11条(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依住宿合同所负的责任,自住宿者在本酒店前台办理住宿登记时,或进入客房时(以较早者为准)开始,至住宿者为出发而离开客房时终止。

2 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致无法向住宿者提供客房时,除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难以提供其他住宿设施的情形外,本酒店将为该住宿者介绍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住宿设施。此情形下,如无法提供客房当日的介绍住宿设施每晚费用高于本酒店预订时的每晚费用,本酒店将支付其差额。

第12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住宿者寄存于前台的物品(包含现金及贵重物品,以下本条同),如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除因不可抗力的情形外,本酒店以800万越南盾为限,赔偿其损害。现金及贵重物品方面,即使住宿者已申报其种类及价值,亦同。

2 住宿者携入本酒店的物品中,未寄存于前台者,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即使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本酒店亦不负责任。

第13条(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 住宿者的行李于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限于到达前已获本酒店同意的情形,本酒店负责保管,并于住宿者在前台办理入住时交还。

2 住宿者退房后,如住宿者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于本酒店,本酒店自发现日起算1个月内保管,之后贵重物品移交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予以处置。另外,饮食物及杂志仅保管至发现当日,发现日过后予以处置。

第14条(停车责任)

住宿者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地的使用,并不承担停车车辆的管理责任。但因本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15条(住宿者的责任)

因住宿者的故意或过失致本酒店蒙受损害时,本酒店可向该住宿者请求赔偿其损害。

第16条(专属合意管辖及准据法)

因本规约所生的一切纠纷,应由管辖本酒店所在地的越南法院依越南法令解决。

使用规则

为维护酒店的公共性及确保住客的安全舒适住宿,使用本酒店的住客依住宿规约第10条,应遵守下列规则。如未遵守本规则,将依住宿规约第6条解除住宿合同。

(1) 未经许可,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2) 未经许可,请勿转租客房。

(3) 请勿将客房或大堂作为办公室或营业所使用。

(4) 馆内请勿使用暖气用、炊事用火器及熨斗等有引发火灾之虞的物品。但本酒店为住客使用目的所设置者不在此限。

(5) 为预防火灾,请勿在床上及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以及本酒店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吸烟。

(6) 请勿在馆内及客房内大声喧哗、高歌或从事骚扰行为等,令其他住客感到不悦或造成困扰。

(7) 请勿将下列物品带入馆内。

  • (甲)    动物、鸟类
  • (乙)    散发恶臭的物品(榴莲、菠萝蜜等)
  • (丙)    数量极多的物品
  • (丁)    火药、挥发油等易燃或可燃物品
  • (戊)    未依法令取得合法持有许可的枪支、刀剑类或药物等物品
  • (己)    其他酒店认定有可能损害其他住客安全性或舒适性的物品

(8) 请勿在馆内从事赌博等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

(9) 请勿邀请住宿者以外的第三者进入客房。

(10) 请勿将馆内各项设备、物品挪作其本来用途以外的用途。

(11) 请勿将馆内物品带出酒店外,或移至馆内其他地方。

(12) 请勿在酒店建筑物或馆内设施上加装物品,或移至其他地方。

(13) 请勿在窗户等处张贴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14) 请勿在馆内对其他住客从事散发广告、贩卖物品、募集捐款或征集签名等行为。

(15) 请勿在走廊或大堂等处遗置鞋子或其他随身物品。

(16) 请勿将本公司提供的饮食物带入客房,即使是住客自行购买的饮食物,亦不得将超出合理范围的量或种类带入客房。另外,请勿叫外卖服务。

(17) 如需变更住宿天数,请事先联系酒店前台。

(18) 如需延长住宿天数,请于申请延住时支付延长所需的住宿费用。

(19) 有刺青或纹身者,不得使用本酒店的大浴场。

(20) 醉酒者,谢绝使用本酒店的大浴场及客房内浴室。

(21) 本酒店提供的早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场所用餐。

(22) 贵重物品及高价物品,请勿遗置于客房内,外出时请务必随身携带。

(23) 住宿费用不因是否享用本酒店提供的早餐而给予折扣或退款。

(24) 下列团体及个人,谢绝使用本酒店各项设施。

  • (甲)    《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指定暴力团及指定暴力团联合或其成员、关系人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反社会势力”)
  • (乙)    反社会势力支配其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关系人
  • (丙)    认定有从事暴行、伤害、胁迫、恐吓、威压性不当要求或类似行为者
  • (丁)    因心神丧失、药物等导致自我意识丧失等,难以确保自身安全,或有可能对其他住客造成危险、恐惧感或不安感者
  • (戊)    因违反酒店使用规则受本酒店警告后,仍未立即停止该行为者

附表1 违约金(第5条第1项相关)

每日住宿预订客房数 未抵住 当日 前一日 3日前 7日前 14日前
不足10间 100% 100%

 

每日住宿预订客房数 未抵住 当日 前一日 3日前 7日前 14日前 21日前 21日以前
10间以上 100% 100% 100% 100% 70% 50% 30%

表中的%系指住宿合同成立时确定的住宿费用的比率。

违约金额为住宿合同解除客房对应的住宿费用总额,乘以依解除日时所决定的上表所载比率的金额。

个人信息的处理

◎隐私保护理念

超级酒店对隐私保护给予最高度的重视。超级酒店的隐私保护理念如下所述。

◎隐私保护理念的适用范围

隐私保护理念适用于住客使用超级酒店服务(网络预订等)的情形。此外,住客使用超级酒店服务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依隐私保护理念管理。超级酒店的业务合作伙伴与超级酒店共享的个人信息,亦依隐私保护理念管理。超级酒店的隐私保护理念不适用于超级酒店未直接管理的个人或公司等。

◎信息的收集与利用

超级酒店于住客进行会员登录时询问或自动取得个人信息。超级酒店询问的个人信息,仅限于使用超级酒店服务(网络预订等)所必要的信息。住客向超级酒店进行会员登录时,超级酒店将询问住客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性别、邮政编码、住址等。住客向超级酒店进行会员登录并登录超级酒店服务后,超级酒店即可识别住客身份,并得知服务的使用情况。超级酒店将自动从住客的浏览器接收住客的IP地址、Cookie信息及住客浏览的页面、使用环境等信息,并记录于服务器。

超级酒店将此类信息大致分为以下5项目的加以利用。

  • 1、   为自定义住客在超级酒店页面上看到的内容
  • 2、   为使产品及服务的内容更加充实
  • 3、   为精确向住客告知特别服务或新产品等信息
  • 4、   为于必要时与住客联系
  • 5、   为实施使用状况及使用环境等相关调查,或向公司内部各部门提供各种报告